星热点:张靓颖名誉案起诉被驳回 张靓颖名誉案始末回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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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导读】今年3月16日,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庭,再次主持调解,但最终双方仍就部分事项未能达成一致。此次庭审,张靓颖就部分诉讼请求进一步予以明确,法院
今年3月16日,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庭,再次主持调解,但最终双方仍就部分事项未能达成一致。此次庭审,张靓颖就部分诉讼请求进一步予以明确,法院主持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。 庭审中,《北京青年》杂志社认可《北京青年周刊》由其出版,该杂志社及张某均向法庭主张,张某作为杂志社员工,撰写涉案文章系履行职务行为,相应责任应由杂志社承担。 日前,朝阳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,一审裁定驳回了张靓颖对北京青年报社和张某两个被告的起诉。朝阳法院认为,《北京青年周刊》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《北京青年》杂志社出版,该杂志社应就出版内容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承担民事责任,北京青年报社并非《北京青年周刊》的直接出版单位,对杂志内容不负有具体的审核责任,故北京青年报社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;张某撰写并发表涉案文章系其作为杂志社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之行为,涉案文章如构成侵权,侵权责任应由《北京青年》杂志社承担,张某亦非本案适格被告。(来源:北京法院网) 法条链接: 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:“报社、期刊社、图书出版社、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,经核准登记后,取得法人资格,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;不设立报社、期刊社的,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、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,编辑部、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,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。”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四条:“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” 相关推荐:baby同款面膜正在天猫热卖! |